▲勞動部指出,女性勞工請生理假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扣獎金或其他不利處分。(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表示,女性受僱者如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可依法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無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
勞動部指出,生理假是以生理週期來臨,有事實需要為原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都是給半薪。
勞動部也說明,根據勞基法規定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勞工同一年度內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連同病假共計30日部分,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但如果女性勞工在病假+3日生理假都用完了之後,還有生理假的需求,每月仍可請1日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
簡言之,女性勞工每年的半薪病假除了原先的30日外,還有額外3日的生理假,也就是共有33天的有薪病假,但這33天一旦請完,仍舊有9天生理假的假別,但這多出來的9天公司是可以依法不支薪。
最後,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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