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電因涉嫌承攬軍方標案,董事長江義福一審遭判刑6年6個月徒刑及併科罰金3,500萬元,中興電還要遭沒入所得近21億元。(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心怡/台北報導
上市公司中興電工(1513)承攬國防部雲豹八輪裝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標案,遭控購入中國次級品交貨導致雲豹裝甲車故障頻傳,台中地方法院20日一審宣判,不單董座江義福一審遭判刑6年6個月徒刑及併科罰金3,500萬元,中興電還要遭沒入所得近21億元,引發投資人恐慌,今(21)日股價不敵利空消息,重挫逾9%至41.3元,中興電發出聲明回應,強調實質轉型國產品不違反「禁用大陸地區產品」規定「並無詐欺」,中興電工表示將再提上訴,請求上級審予以撤銷改判。
中興電指出,中興電於民國101年2月承製國防部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案」,總計326套分11批交貨,105年11月全數交貨,並通過嚴格之整車性能測試驗收合格,業於108年10月31日保固期滿,國防部經八、九年使用後,於110年5月9日正式對外說明,輪型甲車妥善率高於部頒標準,經多年戰備演訓驗證,可滿足地面部隊作戰需求。
中興電表示,有關詐欺取財部分,按國防部軍備局209廠通知函補充說明「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乙節,依財政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本案雖自第三地進口料件在台加工為零件、組成組件、次系統,惟完全符合重要製程及附加價值率高於35%,屬實質轉型國產品確不違反「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之規定,即無詐欺情事。
中興電指出,涉及自大陸進口之料件加工組成之「S1轉向機」、「S2轉向機」及「綜合液壓泵」之合約單價合計60萬8,017元,僅約占整個「動力底盤系統案」總價1,499.4萬元的4.06%,自中興電工對國防部軍備局履約角度而言,「動力底盤系統案」於我國已完成重要製程,附加價值率超過95%,當然符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5條、第7條第1項所稱的「實質轉型」國產品。
中興電表示,台中地院對中興公司前述履約取得之利潤僅599萬3,540元,計算公式是【60萬8017元-56萬5206元140台=599萬3,540元】,應屬合理利潤。但一審法院並未審酌,逕以第4批至7批之貨款直接計算沒收金額,顯不可採。
中興電強調,本案中興公司確實依約履行交貨、驗收合格無誤,並非一審判決認定施用詐術,而獲取不法利益,僅係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原產地公訴人與被告公司間認定之歧異,但一審法院並未詳查本公司聲請調查之證據,遽以沒收金額高達20億9,910萬元,即屬無據,該判決顯有不當,而無可維持,中興電工將提起上訴請求上級審予以撤銷改判。
財務部分,中興電工上半年合併財務報表資產總額314億元,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為115億元,保留盈餘49億元,稅後淨利為9.37億元,銀行未使用融資額度約為169億元,另七股太陽能EPC案與銀行簽有長期聯貸合約計79億元,財務健全足以支應營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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