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工作權益,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勞動部指出,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者將開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強調,為利雇主內部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有所依循,勞動部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並提供相關範本置於就業平等網站,以供事業單位下載運用。
勞動部呼籲,雇主除應依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外,在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時,應以審慎態度處理,調查過程須注意當事人之隱私,並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及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提供受僱者安心的工作場所。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