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時,記得將去年出售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列入基本稅負制。(圖/鏡週刊提供)
圖、文/鏡週刊
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處分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得,需計入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課稅。但很多人誤以為持有公司「股權」等於持有公司「股票」,兩套不同稅制,報稅前一定要先搞清楚。
白手起家的劉董,努力打拚事業多年,集團規模日益壯大;他透過兩家控股公司,100%持有集團旗下事業體,兩家公司股本各為1,000萬元,分別發行50萬股,整體淨值約5億元。隨著年紀漸增,他也開始規劃將事業交棒給子女,預計出售兩家公司各20萬股、價值約2億元。
他心想,當初自己是以每股50元左右取得兩家公司股票,現在出售股份給子女,應可扣除最低稅負制免稅額670萬元後,再以20%繳納所得稅即可。但這是很大的誤解,因為出售「股權」或「股票」,適用的稅制大不同。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解釋,個人出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如果希望適用最低稅負制課稅,交易標的必須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簽證後發行的股票;如個人出售未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其性質為轉讓個人的出資額,屬於證券交易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以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
洪連盛指出,以劉董為例,兩家控股公司均未發行股票,若直接將股權售予子女,交易所得(2億-0.2億=1.8億)將視同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以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若當年劉董無其他所得,那麼出售股權應繳納所得稅約7,000萬元。
但如果劉董在完成股票簽證、及發行程序後才出售股票,交易所得則可依最低稅負制課徵20%,所得稅約3,000萬元;若配合在免稅額670萬範圍內,逐年移轉給子女,節稅效果就更明顯。
洪連盛提醒,家族企業常以非上市櫃的投資公司來進行控股及傳承,而交易未上市櫃股權的所得,在2021年修法上路後,已從過往的免稅變為應稅項目,在面對傳承過程中,整體稅負成本可能愈趨增加的同時,應重新審視原規劃傳承方式、或架構是否妥適,充分與專家討論,以避免因疏漏而增加稅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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