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支機構若違規,金管會指出,可命令其提準備金、增資。(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電支機構若違規恐要提準備金或增資!立法院會今(3)日三讀通過立委提案的電子支付機構條例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這次增訂未來業者若完反法令、章程或者有礙健全經營,主管機管可以要求業者提撥一定金額準備,或者要求業者增資。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這次修法增訂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電支機構若違反法令、章程或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主管機關可要求電支機構提撥一定金額準備或命令電支機構增資,意即除了業務監理要求將更強化財務監督力道,給主管機關更彈性的裁處權,進而強化電支機構健全經營。
童政彰也說明,此次修法通過後,對於現行電支條例第11條所定契約內容的審定認證,可由律師審閱或會計師出具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的法律意見書或認證報告,除了符合監理需求外,申請人也可依據需求取得專業評估意見,以利檢視契約完整性及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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