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調整當沖交易違約金。(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廖婕妤/台北報導
證券交易所宣布,調整當沖交易違約金計算方式,原本是當沖買、賣金額「合計」7%,改為買、賣「互抵後」金額的上限;新制上路後,有望大幅調降違約金。
證交所表示,以舊制來說,若當沖買賣金額偏低,違約金不會太高,反之,若當沖買賣金額偏高,違約金也會被墊高,但是券商實際損失是買賣互抵後金額,因此若以買賣金額加計作為違約金計算基礎,恐怕不公平。
例如,甲券商遇到A客戶當沖買進5萬1000元、賣出5萬元,發生違約交割時,按舊制計算違約金的基礎就是10萬1000元、乘上7%以後為7070元;B客戶買進1000萬1000元,賣出1000萬元,按照舊制算違約金的「母數」為2000萬零1000元,加乘7%以後違約金也高達140萬70元,但甲券商因A、B客戶違約交割各自產生的實際損失其實只有1000元。
若按新制計算,A、B客戶產生的違約金都是1000元,較貼近實際損失。
證交所指出,修改「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19條」新規定較能符合民法的精神,對平證券商風險管理及對投資人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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