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幣,千鈔。(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網路投資詐騙猖狂!金管會打詐,修法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並要求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非屬投信顧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禁止六大刊登行為,如下:
第一,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
第二、從事投資分析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
第三、宣示保證獲利
第四、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
第五,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做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第六,有關前5項的不當推介行為
網路平台業者也應遵循「五大義務」 ,如下:
第一、網路投資廣告需實名制
第二、非合法者禁做特許業務廣告
第三、投資招攬廣告審查的六大禁止行為
第四、加強平台業者事前審查和事後下架機制
第五、明定平台業者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若平台業者有違反規定,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證期局官員表示,此次修法可落實投資廣告實名制,促使平台業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職責,加強事後對不實廣告下架機制,以及可從源頭阻絕網路投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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