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按時發薪、欠薪,勞工利益受損無法忍受自動離職,也能申請失業給付。(圖/資料畫面翻拍)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許多勞工都有利益受損卻忍氣吞聲繼續工作的經驗,但有些勞工就是屬於無法忍受老闆欠薪,或是不按時發薪水等情形,乾脆主動離職。通常失業給付申請前提,著重在非自願離職,但若勞工是因雇主欠薪、沒按時發薪等讓勞工利益受損,雖然是勞工主動離職,但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勞委會保險處今(6)日表示,為保障受僱勞工的就業安全,根據勞基法第14條,勞工若因雇主欠薪、沒有按時發薪、對健康有危害、遭暴行或重大侮辱、雇主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等6大事由被逼得不得已主動離職者,也算是就業保險法規定中的非自願離職,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保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的規定,包括勞工常見的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歇業、改組、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若勞工符合以上要件,可持離職證明,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但若勞工與雇主有爭議無法取得離職證明,可先到各縣市政府建案調節證明爭議,就可立即領取失業給付,讓勞工在找到下一份工作以前得未知數短期內仍有給付補助,但最後若經縣市政府調節後,定論為勞工並不屬於非自願離職的結論,那麼勞工就需要繳回期間所領的失業給付。
根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給付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發放,例如勞工離職退保時的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萬元,可月領1萬8000元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共10萬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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