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族產假、安胎假、育嬰假比照正職;同時還有謀職假,每周可請2天假找工作。(圖/資料照)
記者李孟璇/台北報導
為了保障打工族權益,勞動部16日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未來包括產假、安胎假、育嬰假都比照正職;此外,打工族未來還有「謀職假」,也就是勞工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了找新的工作,可以有2天時間請假外出找工作,而新版行政指導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指出,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主管機關就工資、休假及請假、資遣及退休、職工褔利、勞工保險、安全衛生等相關議題,於2014年1月27日訂定「應行注意事項」,然而實施至今,配合相關法令的修正,提出了更細緻化的保障規範。
根據新版注意事項,未來打工族的產假、安胎假、育嬰留職停薪都比照正職,不能分割給假,也就是說,如果產假有8周,部分工時勞工也應休養8周;安胎假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部分工時勞工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修養者,雇主應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至於有親自照顧養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將依曆計算,不會因部份時間工作而按比例計給。
其他如病假、事假、婚喪假,以及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則按部分工時比例給假,而計算方式為:打工者每周工作時數除以每周40小時(原為42小時),再乘以應給假日天數,再乘以8小時。
至於生理假,勞動部表示,部分工時勞工的假也是以1天計算,生理假若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天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半發給,但如果超過3天則要併入病假,而有薪的病假給假時數,仍需按部分工時比例給假。
另外,新版注意事項還新增打工族的「謀職假」,也就是勞工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了找新的工作,可以請假外出,請假期間工資照給,時數部分,每星期不能超過2天的工作時間;本次修正規定中還表示,打工若未滿3個月,若有自行離職情形,雇主不能要求其預告期間超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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