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勞工裡,越南籍個性最溫和,但逃跑外勞中,越南籍卻是比例最高。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近日頻頻發生逃跑外勞意外致死事件,為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情況,勞委會修改相關管理辦法,要求國內、外仲介機構負起積極管理的責任,只要引進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時,除不能設立分公司外,許可證期滿後不再發證,等同退出人力仲介市場。勞委會職訓局並預估,依照相關條文的修正內容,將有1%的國內及國外仲介機構將遭淘汰。
勞委會表示,新修辦法自101年7月16日起預告,7天期間將廣納各界意見,做為後續研議修正條文的參考。勞委會指出,考量外籍勞工進入我國後3個月內,因還在熟悉本地文化、語言,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也需要跟雇主磨合,如果缺乏仲介機構的關懷照顧服務,常常衍生行蹤不明情事,經過研究後修正相關規定,提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5條及第31條的修正草案,希望透過修正相關規定,提升跨國人力仲介機構的服務品質,強化仲介公司關心,並協助解決外籍勞工來到我國後的適應問題。預估依照相關條文的修正內容,將有1%的國內及國外仲介機構將遭淘汰。
勞委會認為,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原因十分複雜,涉及的層面也很廣,因此多管齊下改善並降低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除此次修正相關規定外,更與相關部會通力合作,從預防面及查緝面加強防制,如暢通外籍勞工申訴管道、加強媒體宣導非法罰責、明定國內仲介服務費收費標準及鼓勵民眾檢舉等。
勞委會特別提醒,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國外仲介費以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1個月薪資為上限,同時請地方政府加重裁罰,另內政部移民署已將取締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列為重點勤務項目。
對於外界反映外籍勞工不能單方解約及自由轉換雇主,也是行蹤不明主因之一,勞委會表示,為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外籍勞工如有不可歸責的情況,現行已可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合意及雙方合意管道,或利用「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透明化轉換資訊,其轉換成功率已達90%。相較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國家,我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制度已屬相當程度之自由轉換,在轉換雇主之程序多元化及轉換資訊透明化部分,相較其他國家已更能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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