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圖/記者陳韋帆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針對法稅改革聯盟今(27)日發動台灣黃背心運動 ,要求全面稅改陳抗活動,財政部針對退還超徵稅款、違法編列稅務獎勵金、提訴願先繳納一半稅額才能免除強制執行,以及濫用解釋函令稅制不公平以及平反稅務冤案,終結萬年稅單等意見說明。
一,有關超徵稅款的問題:財政部表示,由於預算籌編至執行完畢,期間受經濟景氣變動或稅制調整等影響,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或減少,為預算執行可能結果。近4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雖高於預算數,各該年度仍須舉債,如將高於預算數之稅款退回民眾,退稅利益由當代民眾享受,債務由下一世代民眾承擔,恐生世代不公平疑慮。
二,有關「違法編列稅務獎勵金」:財政部表示,稅務獎勵金的核發,是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行政院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規定編列預算,並報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對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績效優異者核發稅務獎勵金,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的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
三,有關「提訴願先繳納一半稅額才能免除強制執行」: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無需事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稅款,至依法提起訴願案件,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但納稅義務人未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符暫緩執行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俾符司法院解釋,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不因提起救濟程序而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意旨。
四,有關「濫用解釋函令課稅,稅制不公開不透明」:財政部說,納保法規定,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該部現行發布解釋函令均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函釋內容凌駕所解釋的法規情事。
並適時檢討不合時宜之解釋函令,財政部部訂有法令研審機制,定期全面檢討其合宜性;稅捐稽徵機關平時就個案發現解釋函令不合時宜或發生適用疑義,亦適時報請該部審視檢討,以符法制。又為建立資訊透明之稅務法規環境,該部發布解釋函令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及登載於該部稅務入口網站,供社會各界查詢,俾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五,有關「平反稅務冤案,終結萬年稅單」:為確保納稅者依法納稅,避免後續提起行政救濟衍生時間、訴訟成本等不利益,財政部將繼續推動紓減訟源,督促稅捐稽徵機關應詳實調查事證,確實審視核定處分內容正確性,並加強落實自我審查功能;對於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案件,依納保法規定,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超過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以妥速審判並使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維護納稅者權益。有關個案的問題,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將尊重司法判決結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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