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市示意圖。(圖/記者陳建宇攝)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近期有一個案例,有一位納稅義務人因為身故後,並沒有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所以將其不動產給其姪子繼承,但是姪子並非法定繼承人,出售不動產就會面臨恐怕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所以財政部今(12)日擴大解釋,如果是「遺贈」的方式取得不動產,在房地合一稅上也可以選擇舊制。
依據房地合一稅規範,是依據取得不動產的時間點來適用新舊制,如果取得不動產的時間點是在103年1月1日之前出售不動產,就可以依照舊制,房屋和土地分開課稅;但是只要在103年的1月之後取得的房子,並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以及105年1月之後取得的不動產,皆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依據房地合一稅規定,不動產持有1年以內,稅率45%,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的稅率為35%、持有10年內超過2年的稅率則是20%,持有超過10年則是15%;但是如果是自住、且持有6年以上的不動產,則免稅額達到400萬元、超過的部分則是依照10%課稅。
但是財政部也發布過解釋令,如果是父母取得的時間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而繼承人是在105年1月之後繼承再出售,那麼該不動產可以選擇舊制來課徵。不過,日前有民眾詢問,因為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繼承,例如配偶、子女等,所以改由姪子來繼承不動產,同樣是「繼承」的概念,卻無法適用解釋令顯有不公。
所以財政部再擴大解釋,如果是非法定繼承人的但透過遺囑繼承、「遺贈」的方式取得不動產,同樣也可以選擇舊制。官員表示,實務上這種非法定繼承人繼承不動產的案例並不多見,因此鬆綁影響稅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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