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曼群島。(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近日歐盟財政部長會議,將開曼群島列入歐盟稅務不合作黑名單,資誠會計師事務所今(26)日表示,不僅會影響企業的布局,長期而言對於設立於開曼的基金也會造成衝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暨資產管理業負責人陳麗媛指出,無論開曼群島投資基金是否與歐盟地區有跨境交易,仍應注意在開曼經濟實質法、我國的反避稅法規、以及美國FATCA與各國CRS等進程下,長期而言對於設立於開曼基金有三大影響:
一,高昂的法遵成本:設立於開曼群島的基金經理公司(Investment Manager)已落入經濟實質法之範疇中,而使基金經理公司必須付出更高的遵循與營運成本,除當地證券管理相關業務登記外、並應就經濟實質法要求,建立相應的經濟實質包含如人員、處所、營運費用、核心收入創造活動、實質管理控制等,使相關的遵法成本大幅增加。
二,未分配盈餘回台前,即可能會提前課稅:另就投資人而言,應注意台灣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實施後的影響,若我國投資人透過設立於境外投資公司投入開曼基金, 一般預期2022年起CFC生效,這將造成原本停留在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的未分配盈餘,即需視同已分配回台灣而須提前課稅。
三,落入FATCA、CRS申報對象:一般開曼基金架構下,基金經理公司及私募股權基金皆落入FATCA及CRS規範下的「應申報金融機構」,提醒業者與投資人應密切注意相關法令遵循義務。
私募股權基金 可考慮選擇落地台港星
陳麗媛建議,業者和投資人可思考轉往其他國家進行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例如,若實際經營投資管理業務的人員都在台灣,可考量直接將投資經理公司落地成為台灣稅務居民;又若投資人或投資標的在台灣,則將私募股權基金設立在台灣,透過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適用課稅將使整體投資將更有效率。
除台灣外,香港與新加坡政府為吸納國際資金及培植當地金融業的發展,也相繼推出多項投資基金新制度及相關所得豁免制度,除提出更靈活以及與國際接軌的基金設立與營運架構外,也提出若能符合特定避風港要件,如基金管理公司的雇員數量、被管理之基金規模產與營業支出能達一定規模等,所得即可不須在香港或新加坡當地課稅,亦是金融業者及與投資人的另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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