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每逢假日都是人潮最多的時候,因此大多數員工都需出勤上班。(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中秋節即將到來,而為了讓今年的中秋節可以有4天連假,有不少民間企業會跟著「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因此本周六就需要進行補班,但也有不少勞工並無法跟著一起休假,必須要在中秋連假期間出勤,那薪資到底該怎麼計算呢?以下勞動部也有詳細說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110年9月21日)為應放假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今(110)年9月11日的休息日與9月2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9月2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若是在中秋連假期間出勤薪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9月18日(星期六)及9月20日(星期一):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9月21日(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9月19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10年中秋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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