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示意畫面,非當事人。(圖/記者鄭遠龍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時序進入11月民眾善用年度免稅額辦理贈與財產之旺季即將來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繳,贈與稅計算大不同,千萬不動產移轉,價差可差逾21萬元。
國稅局舉例,一位富媽媽在112年度贈與房地給女兒,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2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女兒本來應該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共212萬元。
如果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若由女兒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212萬元,則贈與稅額可以變成74.4萬元〔(1200萬-244萬-212萬)x10%〕。
但是,如果富媽媽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21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95.6萬元{〔(1200萬+212萬)-244萬-212萬〕x10%}。
國稅局說明,贈與土地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將可繳納較少的贈與稅。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則相對於由受贈人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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