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休息日加班卻未依約定出勤,勞工應按照勞工請假規則。(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周康玉/台北報導
日前有關「休息日排加班,勞工未按照原時數出勤」之疑問,勞動部最新回應,若發生此情況,勞工沒出勤的時數須請假,而計薪方式就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休息日本薪一律照給,但加給的加班費部分,事假僱主可不給薪,病假僱主可扣半薪。
上周四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勞動部長郭芳煜被問到「休息日約定出勤但勞工缺席,是否要請假、能否扣薪?」郭芳煜表示,要再請教學者專家,一周內給答案。勞動部邀專家學者討論後,確立解釋方向,認為休息日勞工既然已經答應加班,但卻又因故請假,應該還是得按「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勞動部過去曾在民國82年解釋,若國定假日發生類似情況,僱主要依實際出勤時數給薪並給加班費,未出勤時數則依勞工請假事由規定,因事就請事假,因病就請病假。
勞基法新法上路,民眾擔心休息日排班,因為不可控制因素得請假時,會失去全勤獎金,因而引發討論。
勞動部表示,目前確立的解釋方向和國定假日邏輯一樣,也就是休息日勞工答應加班,若因故要請假,就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計算加班費,但本薪不能扣除。如勞工答應休息日出勤8小時,結果只出勤5小時,後面3小時請無薪事假,僱主應發給休息日當天本薪與5小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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