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雇主雖可開除曠職員工但不能扣薪水。(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當雇主發現自己聘任的員工長時間無故沒上工時,可直接解雇嗎?勞動部指出,根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受雇者若無正當理由連續3天,或一個月內共計6天都未請假而無故未到班者,就視為曠職,雇主可以直接解雇,且無須給資遣費,但薪資還是要給,工作幾天就要給幾天的錢。
勞動部表示,根據現行的勞基法規定,若是員工未按照公司所規定的工作守則進行請假程序,達連續3天或一個月中累計6天未到班,雇主就可依照曠職解雇,且解雇無須支付資遣費。
不過,勞動部也說,假設雇主在員工未到班期間,都未進行尋找、通知等動作時,也很容易被視為雇主未善盡尋找義務,因此,比較建議的是,不管公司大小都應訂定「工作守則」也就是俗稱的公司內規,且盡量要以書面形式書寫好,在員工入職時告知完整請假程序。
舉例來說,新進員工在入職當天,公司已有善盡告知請假規則,如有突發狀況無法上班,需在當下告知主管,若當下無法告知,也得在事後補上證明並完成請假手續,員工若有照做那就不構成曠職;若員工都已得知請假規則還未遵守,雇主才能按規定開除。
最後,勞動部也提醒,如果員工真的有曠職之實,雇主雖可立刻開除不用給資遣費,但該名勞工薪資還是要照給,工作幾天就要給幾天的錢,僅能扣除掉未到班的那幾天薪資,若有短少,被查到將會被依積欠薪資開罰2-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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