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8周彈性工時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雙方開會同意過後才能調整出勤。(圖/資料照,下同)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明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春節連休10天,放假時間從1月20日(五)到29日(週日),並在1月7日(六)及2月4日(六)補上班,不過也被勞工質疑,補班後不符合一例一休規定。對此,勞動部強調,雇主若是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開罰2-100萬元。
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2天為休息,其中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因此若連續工作超過6日,可能違反一例一休規定,雇主可處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不過,不少民間企業會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情形,以「一日換一日」的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的換班(假)的可能,勞動部已在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
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提醒,8周彈性工時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雙方開會同意過後才能調整出勤,若是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開罰2-100萬元。
關於員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該如何給?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陳昆鴻表示,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是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若雇主違反規定,可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如果是月薪制人員,雇主因業務需求,徵得員工同意於國定出勤,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應加給1日工資加班費;若為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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