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集團外觀。(圖/記者陳瑩欣攝)
文/駱秉寬
透過本次併購案,台灣的金控業者也能從中吸取寶貴的經驗,無論是合意或非合意併購,企業在追求規模與利潤的同時,將有明確的規範可資遵循,在競逐過程中應不斷的有效地與金融主管機關溝通、掌握政策走向、整合資源、優化經營策略,強化本身的優勢與特點,減少互相攻訐的空間,並在動盪不定的資本市場環境中,維護各方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從而實現可持續的長期發展。
從金管會緩議中信金公開收購一案理由,可觀察到中信金既然以換股形式收購新光金,因超過法定資本額尚未完成增資程序;中信金缺少收購新光金股權的退場機制;公開收購者對標的公司新光人壽增資金額及增資能力的掌握度,以及在「非合意併購」場合,傾向以現金為主要收購方式,可以凸顯主管機關對於非合意併購的政策焦點在於發動者的財務能力、公開收購方式與價格(股東權益)以及不同意2家金控同時擁有1家金控股權的「金金分離」的不變法則,至為明確。
金控公司為金融市場上的領導公司,金融業經營更要得到社會與客戶信賴,在併購上也要做各行各業的模範,金融市場雖然是自由競爭市場,但任何併購行為不能有礙金融秩序與市場穩定,彼此競爭更要相互尊重,以建立金融市場專業形象並維持市場秩序與穩定。
即使金管會對中信金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予以緩議,並不影響金管會持續鼓勵金融機構透過整併,也不代表中信金未來沒有整併其他金控或新光金的可能性,金控如何擴大經營規模、發揮併購綜效與提高競爭力,相信是所有金控大股東、負責人與高階經理人持續努力的方向。
(本文獲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節錄自《銀行家雜誌》第178期,作者為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
系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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