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短期來台工作,只要持有30日以下的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就視為工作許可,而留學生以及僑生正式入學1學期後,就可以允許申請工作許可。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通過,外國人短期來台工作,只要持有30日以下的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就視為工作許可,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的外國人,所持90日以下的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亦視為工作許可。同時留學生以及僑生正式入學1學期後,就可以允許申請工作許可。
此次修正案放寬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或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外國人,所持短期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外籍獨立專業人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工作。另將雇主聘僱外勞之國內求才廣告登載程序修正採雙軌方式辦理,同時縮短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
勞委會表示,基於公益目的與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短期來臺工作之申請程序,增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同時取消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需正式入學1學期後始得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
同時,為避免雇主未盡查證義務致非法聘僱持偽造外僑居留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爰增訂雇主聘僱獲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之正本。也配合國家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政策,放寬外籍獨立專業人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工作。
此外,考量雇主聘僱外勞前刊登國內求才廣告,不論刊登國內新聞紙或登載於勞委會職訓局建置之「全國就業e網」,均可達成求才資訊揭露目的。爰將國內求才廣告登載程序修正採雙軌方式辦理,雇主可選擇將求才廣告訊息登載於「全國就業e網」,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若同時於指定報紙連續刊登3日者,則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並同時將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由30日修正為15日。但為避免損害雇主及本國求職者之權益,上述2項措施將自103年1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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