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屋示意照,非指當事人。(圖/記者張雅雲攝)
記者陳瑩欣/台北報導
僅設籍卻未實際居住,小心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全被打回票!中區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納稅義務人小周(化名)雖於名下不動產設籍,卻因人在外地工作、且房屋實際有出租事實,原申請的400萬元免稅額全面駁回,遭核定補稅高達108萬元,較原申報金額高出7.71倍。
設籍≠自住!400萬免稅額飛了!
中區國稅局指出,小周於113年9月出售107年取得的房屋,申報交易所得540萬元。
小周原以為符合「持有並設籍滿6年」條件,自行扣除400萬元免稅額後,僅繳納14萬元稅款。
國稅局查核關鍵: 經勾稽發現,小周自110 年起便長期在外地工作,且該房屋有出租紀錄,違反「實際居住」及「未出租」兩大紅線。
最終核定: 因不符優惠條件,稅率被重新核定,小周必須補稅108萬元,稅額落差高達7.71倍。
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3要件」缺一不可
國稅局強調,適用房地合一稅 400 萬免稅額與 10% 優惠稅率,須「同時」符合3大重要規定:
1、設籍與居住: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 6 年
2、用途限制:交易前 6 年內,未出租、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適用次數:6 年內未重複適用此項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對於自住認定極為嚴格,「實際居住事實」為審核的核心指標。若僅有設籍形式而無居住之實,或在持有期間曾短暫出租,皆會導致自住優惠破功。民眾如有稅務疑義,應先撥打 0800-000-321 洽詢,避免遭追繳巨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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