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日表示,初步將協助100加企業增設哺集乳室,最高補助經費達2萬元。(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於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增訂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之規定。勞動部今(13)日也宣布,今年到5月底止,初步將補助100家企業雇主,增設哺集乳室,最高提供2萬元補助經費,由托兒公務預算來支出,初步約提出200萬元。
勞動部表示,本辦法所稱哺(集)乳室,是指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其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並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基本設備包括靠背椅、桌子、電源插座、母乳儲存專用冰箱及有蓋垃圾桶,並應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勞動部強調,申請補助篩選將以從來都沒有設立過的企業優先,主申請補助設置哺集乳室,可於104年5月31日前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申請書表可至企業托兒網(http://childcare.mol.gov.tw)或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下載。
勞動部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將雇主提供員工哺(集)乳室納入補助範圍,並提供最高新臺幣二萬元經費補助。希望增訂哺(集)乳室相關規範,能協助營造友善員工持續哺育的親善環境,促進員工兼顧工作與哺育子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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