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董事長張綱維對於拿回執照頗有信心。(圖/記者張佩芬攝)
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指出,公司因債權銀行合作金庫拍賣資產,債務減輕,今年帳面上增加5億多元獲利,淨值從10億左右增加為15億多,現在就等行政訴訟案本月底進行辯論庭,明年1月底判決,如果法院判決撤銷交通部對遠航撤照的行政處分,遠航就可立即取回執照。
張綱維指出,合作金庫目前正在分批拍賣遠航的擔保品,事實證明遠航的擔保品都是遠超過貸款金額,例如龍江路的遠航員工宿舍,以4.8億高價,遠高於合庫原本預估的1億多元標出;館前路「遠航大樓」1至3樓,四大金控旗下資產管理公司(AMC)與一名自然人搶標,最後以3.3億元,高出底價約4成的價格由華南金AMC標下。
另被檢察官說是爛尾樓的小坪頂房地,實際擔保品是三筆土地,合庫僅以土地估價,與房舍無關,近日合庫也已估計可收回全部債權,因此超貸等弊端說,完全是誣陷。
張綱維並提出以下說法:
遠航被撤照後,公司先是向交通部訴願會提出訴願,109年5月26日作出「決定書」,指出「訴願人(遠航)民用航空運輸許可之廢止權限,應為交通部,惟民航局逕以其名義…難謂適法,…將109年1月31日函附裁處書…註銷許可證及獲配航權部分撤銷。」意即遠航撤照權限在交通部,民航局之處分違法無效予以撤銷。
之後民航局重新補件報請交通部同意撤照案,交通部隨核准撤照,遠航另針對交通部的撤照提出行政訴訟,指出三項爭議點:
爭議點一:民用航空法第48條第3項「停業」之解釋及適用範圍?遠航並不符合民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之停業:
(1)依「航線證書」遠航國內線至少6條航線、兩岸線至少29條航線、國際線至少9條航線,惟遠航企字第1081064號函暨附件一所記載暫停營運之航線,為國內與國際定期與包機航線,並未包含不定期客、貨、郵件運輸業務,且僅暫停6條國內航線、6條兩岸線、5條國際線,顯見,前揭函文所暫停之航線僅為遠航部分航線,並非全部航線,且該函文並未載明放棄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6條、第20條申請包機、不定期飛航之權利。
(2)遠航董事長於108年12月13日已召開記者會澄清遠航並無停業之意思,並積極尋求新的投資人挹注資金,顯見並無客觀事實上不能經營,亦無主觀上不欲經營之情形。
爭議點二: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98100111號函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及獲配航權之行政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交通部作成剝奪遠航財產權、營業權之行政處分前,未賦予遠航陳述意見之機會,侵害遠航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縱民航局曾於108年12月12日以空運計字第1085031919號函請遠航陳述意見,惟民航局一方面非作成本件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另一方面,陳述意見通知書並未記載廢止遠航獲配航權之行政處分法律依據為何,民航局除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更已實質剝奪遠航陳述意見之機會,交通部所為之行政處分屬於剝奪遠航財產權之行政處分,惟卻未重新踐行讓遠航陳述意見之程序,顯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爭議點三: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98100111號函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及獲配航權之行政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
交通部係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廢止獲配航權,惟交通部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之行政處分尚未確定,交通部所稱之獲配航權之基礎事實(即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尚未確定變更,且交通部未說明該行政處分之存續將造成之具體危害之具體理由,是交通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一併廢止原告獲配航權於法未合。
遠航律師認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應有一定程度之勝訴機會。目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若做出有利於遠航之判決(即若判決撤銷交通部之行政處分),若交通部未為上訴,則交通部之行政處分撤銷確定,遠航之民用航空運輸許可、獲配航權將回復到未廢止前之狀態;反之,若交通部上訴,或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不利遠航之判決,經遠航上訴,則需視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而定。
案子到最高行政法院,預計3個月就會做出判決,張綱維認為重新拿回執照的機會很高,但他希望交通部與民航局不要浪費行政資源,能與他儘速達成和解,否則一旦判他勝訴,他將申請50億國賠,將會是國家的損失,而他的目標是讓遠航復飛,不希望與民航局官員結怨
張綱維表示,已經有台商、物流業與工廠願意投資遠航經營航空貨運,至於民航局提到遠航積欠民航局的費用,都是民航局越權廢照所造成,將來會依法提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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