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勞工與雇主因離職事由引發爭議,可備齊文件先申請失業給付。(示意圖/取自Pexels)
網搜小組/曾筠淇報導
勞資雙方對於離職事由有不同看法怎麼辦?要是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事由引發爭議,導致無法從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時,勞動部表示,「勞工可於爭議結果確定前,檢附勞資爭議調解、仲裁經受理或提起訴訟之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日前指出,當勞工與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而無法從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時,勞工可檢附調解經受理、提起訴訟等文件,先申請失業給付,以保障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經濟生活。
勞動部表示,此舉是為了保障勞工在爭議期間的給付權益,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之3規定,勞工在爭議結果確定前,可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據勞工保險局統計,目前已協助超過1萬3千名勞工獲得及時的經濟援助。
▲據勞保局統計,目前已協助超過1萬3千名勞工。(示意圖/取自Pixabay)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這項給付保障是先行提供的,當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勞工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果確定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該勞工則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
此外,勞動部提醒,如果勞工非因離職事由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像是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局(處)提出申請,若經該局(處)查證屬實,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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