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1月30日至2月2日)為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若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且應依法加倍發給,且日薪、時薪勞工也適用。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假期即將來到,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1月30日至2月2日)為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勞委會今(27)日強調,若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且應依法加倍發給。且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也屬可行,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勞工若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103)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五,原約定每周二、四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並沒有給假或給薪等問題。
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於假日出勤,雇主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也同時提醒,自103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115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也屬可行。但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勞委會呼籲,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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